投資者關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稱《證券法》)第五十六條第二款“禁止證券交易場所、證券公司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、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(yè)人員,證券業(yè)協(xié)會、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,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”;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“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,責令改正,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;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,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。”
案例1:
2021年7月至8月期間,多名M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員工在營銷過程中,向投資者發(fā)送“下午跨周金股開始建倉,下周有望沖擊漲停”“下午短線4號金股布局,明早同樣大陽飆升沖擊漲停,若您10萬跟上,明天凈賺1萬元”“現(xiàn)在我在安排專案布局的名額,短線收益在28%-35%左右......”等內容的微信。相關營銷行為通過M公司為員工配備的工作手機、企業(yè)微信開展,相關微信話術模式類似、內容有一定重復,向投資者發(fā)送的相關信息內容具有明顯誤導性,M公司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。
M公司上述行為違反《證券法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構成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“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”的違法行為。依據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監(jiān)管部門決定:對M公司責令改正,并處以八十萬元罰款。
案例2:
2021年7月至8月期間,多名Q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員工在營銷過程中,向投資者發(fā)送“跟投布局最后一個半小時,您錯過這一次,有可能就是錯過30%50%甚至更高”“無論行情如何演繹,我們都將為您的投資保駕護航!行情好多做多賺,行情差少做少賺…”“…我們跟投的股票收益沒有低于百分之30的”等內容的微信。相關營銷行為使用Q公司為員工配備的工作手機、企業(yè)微信,相關信息內容具有明顯誤導性,Q公司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。
Q公司上述行為違反《證券法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構成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“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”的違法行為。依據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監(jiān)管部門決定:對Q公司責令改正,并處以八十萬元罰款。
文章內容摘自:中國證監(jiān)會
http://www.csrc.gov.cn/shaanxi/c105609/c7557018/content.shtml